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旨在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总体制度框架,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推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或经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名称或类似名称。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制度化信息共享。涉及政府债券业务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